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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
本調查起止日期為2021-10-15 15:30——2021-11-14 15:30 為加強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提高地方標準質量水平,以高質量的地方標準引領區域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6號)、《遼寧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營口市實施標準化發展戰略聯席會議辦公室起草了《營口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決定從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見可以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郵寄到營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標準化科。 聯 系 人:郇麗微 聯系電話:15940708599 傳 真:2666311 郵 箱:491227589@qq.com 營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營口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營口市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提高地方標準質量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6號)、《遼寧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標準的制定、組織實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制定地方標準。 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第四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保證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適用性。 禁止通過制定產品質量及其檢驗方法地方標準等方式,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五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地方標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地方標準,編制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 (二)對地方標準統一立項、審查、編號、發布、公開和備案; (三)指導、協調地方標準的起草; (四)組織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復審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地方標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 (二)確定地方標準項目起草單位,督促其完成研制任務; (三)組織地方標準的宣貫和實施; (四)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復審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開展其專業領域內地方標準的立項論證、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宣貫、實施效果評估、復審等工作。未成立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應當成立專家組,開展上述工作。 第八條 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共同開展或參與地方標準研制。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以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收到的立項建議通報給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立項建議和我市特殊需要,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地方標準立項申請。 第十一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立項申請是否符合地方標準的制定范圍進行審查,對制定地方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根據審查和評估結論,確定擬立項計劃并通過網站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第十二條 公示無異議后,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正式下達地方標準立項計劃并向社會公布。 地方標準立項計劃應當明確立項編號、項目名稱、提出立項申請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起草單位、完成時限等。原則上新制定項目完成時限不超過18個月,修訂項目完成時限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三條 地方標準起草單位應當成立地方標準起草小組并制定起草計劃,提供必要條件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起草小組人員應由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具有標準化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 第十四條 地方標準起草應當符合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等系列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對地方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有關技術要求需要進行試驗驗證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技術單位開展。 第十六條 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并做到與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 第十七條 地方標準草案完成后應當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應征求有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消費者組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意見。如有必要,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征求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專家等方面意見。原則上被征求意見的單位不少于15家。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將地方標準草案在各自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條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反饋意見對地方標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形成地方標準送審稿,與編制說明、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征求意見采納情況等材料一并報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技術審查申請。 第十九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對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原則上采用會議審查形式。 第二十條 專家組應當具有專業性、獨立性和廣泛代表性。專家由生產、經銷、使用、科研、檢驗、管理等單位及高等院校的代表組成,專家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與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強制性標準,了解相關方面技術要求和國內外該領域技術、標準發展的狀況。專家應無失信信息。 專家組原則上不少于5人,專家應當對標準的技術內容保密,起草人員及其單位人員不能作為專家。 第二十一條 技術審查的重點包括: (一)是否符合地方標準的制定范圍; (二)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技術要求是否不低于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并與有關標準協調配套; (四)是否具有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適用性; (五)是否妥善處理分歧意見; (六)需要技術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議審查原則上應協調一致,專家組一致同意為通過。審查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 專家組審查意見為不通過的,地方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對標準進行修改后重新提請審查。 第二十三條 技術審查通過后,起草單位應按照技術審查會議意見對地方標準、編制說明等材料進行修改完善,形成地方標準報批材料,經專家組確認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四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起草單位提交的地方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在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對外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五條 公示無異議后,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地方標準進行編號并正式對外發布通告。 地方標準的編號,由地方標準代號DB2108/T、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 地方標準發布和實施日期之間應有不少于1個月的過渡期。 第二十六條 地方標準發布后,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于45日內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傳發布通告、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上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在規定時限內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標準發布后20日內,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其網站向社會公開標準目錄和文本。 第二十七條 地方標準發布后,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開展宣貫和實施。對于重要地方標準要進行解讀和釋義,加大宣貫和實施力度。 第二十八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地方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組織有關單位對地方標準進行復審。 地方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復審: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涉及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關鍵技術、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應當及時復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復審意見,作出地方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復審結論。 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制定程序執行。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應當對外通告。 第三十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責,對地方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監督,對地方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對于涉及公共安全、環境保護、應對突發事件等急需制修訂的地方標準,可以簡化相關程序,縮短制定周期。 第三十二條 地方標準制定過程中,遇有特殊原因或發生重大問題,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項目計劃進行調整、延期或終止。 第三十三條 地方標準制定過程中,對于采用國際標準的、涉及專利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地方標準修改單、強制性地方標準、地方標準樣品、地方標準檔案管理等,參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年 月 日之日起施行。 信息來源:營口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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